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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冯   发表于:  2010-7-16 10:34:49   给冯发邮件 访问冯的主页 给冯发信息 IP:124.240.135.6
 
 
 
主  题: 乘客开门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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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事故责任应当在司机、王某、伤者之间来确定,并且依据相互之间的过错来划分责任比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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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出租车违章停车,则出租车有一定责任;反之无责;此次损害不是交通事故,因此不应按照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处理;王某开车门时未注意行人情况,造成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未注意谨慎驾驶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田华刚
      
 
 
 
先生   : 刘拥军   发表于:  2010-7-16 9:25:19   给刘拥军发邮件 访问刘拥军的主页 给刘拥军发信息 IP:124.240.135.6
 
 
 
主  题: 出租车与电动车相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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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晚上出租车到小区大门,在右侧下车时,后面一女骑电动车带孩子撞在车门上受伤,王某急忙下车救人,出租车见状驶去,无法查清该车,该女要求王某赔偿,请划分责任及依据。
答:王某及该女均由责任。王某在下车开门时,未能观察车后是否有行人或非机动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女违法法律规定,带孩子骑车上路行驶,且未注意电动车前方状况,主观上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王某与该女行为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本人认为,该女承担的责任要大一些。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刘拥军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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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白   发表于:  2010-7-16 8:08:28   给白发邮件 访问白的主页 给白发信息 IP:123.11.0.145
 
 
 
主  题: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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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如果司机停车违章,则承担责任;王某逃逸,应当承担责任。王某下车未充分注意后面情况,应承担责任。骑车女应注意保持车距,是否有驾驶证也需要考虑。总而言之,各方应均应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责任比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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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赵志强   发表于:  2010-7-15 13:38:48   给赵志强发邮件 访问赵志强的主页 给赵志强发信息 IP:124.240.135.6
 
 
 
主  题: 小区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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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事故责任应当依据过错原则在司机、王某、伤者之间确定由谁承担及责任比例。不能将王某和出租车司机等同一方当事人。本案属于三方过错相结合发生的伤害事故,属于按份责任。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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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罗燕律师   发表于:  2010-7-15 12:07:26   给罗燕律师发邮件 访问罗燕律师的主页 给罗燕律师发信息 IP:124.240.135.6
 
 
 
主  题: 车辆停车开门发生车祸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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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停车开门发生车祸过错
    答: 王某负主要责任,该女负次要责任,建议按照主次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的过错的规定。
    另外:电动车超过规定的设计时速(时速35公里)就属于机动车辆,那么该女显然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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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 兰社春   发表于:  2010-7-14 11:01:15   给兰社春发邮件 访问兰社春的主页 给兰社春发信息 IP:124.240.135.6
 
 
 
主  题: 出租车开门下客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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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租车有责任;违章停车行为  肇事逃逸致使无法划分责任的,全责。
2、 乘车人有责任,违章上下车行为  道交法条例,
3、 出租车和乘车人之间属于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行人无责任,正常行驶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过错也叫共同侵权行为,或叫共同致人损害,就是两个以上的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损害。它是侵权损害赔偿一般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构成共同过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而且加害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之间和无行为能力人与有行为能力人的共同加害行为不构成共同过错。另外,加害人的行为须共同作用于同一加害客体。 

  共同过错可根据加害人之间有否意思连络而分为有意思连络的共同过错和无意思连络的共同过错。有意思连络的共同过错加害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连络的共同过错加害人之间各自应按比例承担责任。共同过错加害人之间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可能不一致,因此,他们承担的责任也不应相同。即使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加害人之一全部赔偿以后,在其内部仍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编辑]共同过错的基本特征 
  1、加害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上以上,单个加害人不能构成共同过错。 

  2、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即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特别是共同过失亦构成共同过错,这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不同的。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而不是把加害人中每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简单地机械相加的总和。同时,共同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致他人损害,而不是使他们自己遭到损害或包括他们自己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以上四个特征中,前一个是形式上的特征,后三个是实质性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道交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交法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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